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
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證延展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專業機構為之。
但原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