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3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三、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四、委託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