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聲明異議之書面內容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異議人之姓名及異議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