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3條 法規: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三、其他保護令事項,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