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3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53條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予詐欺犯罪被害人,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檢察官於詐欺犯罪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