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8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 › 第三節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第28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