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
- 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
- 第4條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三、…
- 第5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相關業務,並與各國政府或國際…
- 第6條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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