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經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依前項規定申請持有彈藥者,以持有甲式自製獵槍執照者為限。
但首次同時申請製造、持有甲式自製獵槍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後核復申請人,並副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