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半年至原住民族地區或漁村辦理宣導,並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每年定期宣導原住民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與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