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