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於該法停止適用時,尚未依該法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與設施之項目、移轉對象、維護管理責任、捐贈、完成時間及應繳交之費用,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並依第四條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有關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使用地編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