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案件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有關機關。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審議有須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補正期限不計入前項審議期間之計算。
申請人得於主管機關作成許可與否決定前撤回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有關機關。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