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其失其效力之認定,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其開發許可案件應辦事項及收受使用許可通知之日起算方式,應依原區域計畫法及其法規規定辦理。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開發許可之廢止,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