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增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建築物改建時,變更屋頂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或變更之屋頂面積為基準,每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瓩。
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少設置裝置容量者,得依其認定之裝置容量設置。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