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並於舉辦十日前,將下列事項公告於指定範圍內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
一、開會事由及依據。
二、行人友善區計畫內容摘要。
三、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表示意見之方式。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連同民眾意見及處理情形,以網際網路或適當方式公開。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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