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8條 法規: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