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2條 法規: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