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1條 法規: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