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
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