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建築物修繕補助 第12條 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