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