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公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