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會(社)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