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法規: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4條 工程分署設下列科、室、所:一、道路工程科。二、建築工程科。三、工務職安科。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八、各工務所。前項第八款各工務所,以十二所為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