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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第7條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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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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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劃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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