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