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少輔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少輔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