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人事室應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處理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