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4條 法規: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4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陳報核定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