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對審計制度之推展或審計業務之策進,具有特殊貢獻者。二、主持重要審計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審計政策,成效卓著者。三、對有關審計業務之學術理論潛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對審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我國審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重大貢獻者。五、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六、其他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