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59條 法規:審計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財物審計 第59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