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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7條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由前…
- 第48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 第49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 第50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 第51條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第52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 第54條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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