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7條 法規: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