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第一科掌理臺南市議會、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財政稅務局、經濟發展局、勞工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
- 第10條第二科掌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體育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
- 第12條第四科掌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
- 第13條第五科掌理臺南市議會、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
- 第14條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
- 第15條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
- 第16條總務科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
- 第17條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8條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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