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6條 法規:審計部處務規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6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下列廳、處、室: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九、秘書室。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十一、人事室。十二、會計室。十三、統計室。十四、政風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