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13條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