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