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9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9條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