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15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15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