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13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