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11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