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7條 法規: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