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規: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21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