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刪除)
- 第3條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審計、公…
- 第4條本處設各科、室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 第5條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
- 第6條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 第7條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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