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有關審計部與本處之權責劃分明細表及辦理其他公務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 第18條本處處理公務,除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規定,應送部核定外,分為下列三層: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
- 第19條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
- 第20條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三…
- 第21條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
- 第22條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部、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
- 第24條本處對外行文,除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規定,應送部核定者以審計部名義行之外,其他以本處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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