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7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五章 平衡表 第47條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之餘額。平衡表之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