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法規: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