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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
院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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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7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7條
法規: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7條
本證限監察委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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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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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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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則經本院院會通過施行。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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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監察法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2條
監察委員持本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
第3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第4條
監察委員得查詢該案件之關係人。
第5條
監察委員得持本證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監察委員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
第6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宜之防範。
第8條
本規則經本院院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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