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6條 法規: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6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宜之防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