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3條 法規: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3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